《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就是由国家以法令形式规定强制使用或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在198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即《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已作出了规定,并以政府令发布,因此无论是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哪个人,只要在中国境内,都须贯彻执行。统一计量单位制,可以避免由于多种单位制并用而引起的混乱和不必的换算,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国际上已广泛采用国际单位制的情况下,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可以促进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也为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技术基础。
国际单位制(SI)由SI基本单位(7个)和SI导出单位及SI单位的倍数单位和分数单位构成。SI导出单位包括两部分: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21个)和组合形式的SI导出单位。SI单位的倍数单位和分数单位由SI词头与SI单位(包括SI基本单位和SI导出单位)构成。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组成。包括:
⑴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⑵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⑶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⑷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⑸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⑹由国际单位制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进倍数单位和分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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